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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怒敢言敢上街 冤怨军人八一前陆续抵京

【中国邮递】2010/07/27

敢怒敢言敢上街 冤怨军人八一前陆续抵京;全国复原军官起诉书;关于解决全国复员军官安置政策严重漏项问题的请求;中国维权运动被迫走上武力抗暴道路 .北京南站首次出动武警,针对复转军人而来
 
“两办”前有几十辆警车,有级别相当高的人物现场指挥。喇叭在说:复转军人请上车解决问题!
昨晚和今天南站特殊情况都是针对复转军人的。当局得到复转军人串联,联合进京上访的消息,提前布局堵截。
据悉,八一建军节前夕,各地复员转业军人正在串联进京上访。27日上午国家信访局外形同戒严,大批警察云集于此,只针对复转军人进行排查并请上车;看样子有相当级别的高官到场,有警卫警戒,同时有随行记者拍摄;据了解27日一上午就有近十车复转军人被拉走。详细情况尚待进一步了解。
北京南站正在抓捕访民,第一次武警出动。博讯上午9点发稿时,正在进行中。
昨晚路过南站,除了当地派出所的警车,发现暗藏了其它的警车。当时感到奇怪,拍照以备今天出事使用,果然,今天有行动。博讯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以下是昨晚南站附近访民情况,可以看到,很多孩子也在其中:
 
全国复原军官起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相继完成了一百万和五十万大裁军、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异常困难,总政治部为了拓展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会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炮制了《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简称政联字(93)1通知,将正常退役的军官试行复员安置。由于转业安置的困难和安置过程的不正之风,以及当时银行高利息的诱惑,从94年到2000年全军有23000多正常的退役军官不得不选择复员安置。从而失去了干部身份和一切生存保障。干部复员、国家不安置工作,作为一种试行方式,我们无可厚非,但不能够以此非法剥夺我们的干部身份和与之相应的各种保障。尤其是在这种试行政策不能继续执行而有了更好、更人性化的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2001—3好文件)出台以后,我们这些蒙冤的试行者就应该终止试行、享受新政策的优惠。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总政治部在执行新的政策时,却把我们拒之门外,让我们这些试行者成为牺牲者。使我们这些共和国的军官成为党不管、军队不管、地方政府不管的闲散人员和无住房、无收入、无单位、无各种保障的八无人员。新政出台以后,我们依法上访总政治部数年,希望总政治部和党中央能够依法解决我们一个身份和两个待遇的问题,但总政治部不是忽悠我们,就是把我们当社会闲散人员对待,根本不想依法来公正、公平的解决我们的问题。为了维护中国法律的严肃性、讨回我们的尊严和应有的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我们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违法制定政联字(93-1)试行通知、将正常退役的军官作复员安置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判总政治部立即终止政联字(93-1)的试行,立即纠正因执行政联字(93-1)试行通知的复员军官的复员安置、立即恢复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和与之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并补偿因之所受的一切损失,同时承担该诉讼费用。
 
一、总政治部及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违法和错误所在
 
(一)总政治部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都无权制定和出台有关退役军官安置的政策性文件。
 
国家对退役军官的安置历来就非常严肃与慎重,在《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由政府妥善安置与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总政治部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都只是军委和国务院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他们无权代表军委和国务院来制定有关退役军官退役安置的政策性文件。他们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二)总政治部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依据极其错误
 
总政治部在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提到的两点依据是中发(75)129号文件和《文职军官暂行条例》,据查中发(75)129号文件是“四人帮”横行时、张春桥主持总政治部工作时制定的文件,“四人帮”被粉碎后,改文件的错误已经被中发(80)3号文件所纠正,这就证明了中发(75)129号文件是一个非常错误的文件;《文职军官暂行条例》中也没有将正常退役的文职军官按复员安置的规定。这就证明了总政治部在制定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时候是没有政策和文件依据的,就是有也是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后来被纠正了的错误文件。试想,以错误的文件为依据,怎么会不才行错误呢?
 
(三)总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与有关法律唱反调
 
《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官法》中都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由政府妥善安置与管理”,而在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中确规定“复员军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自行就业”。完全剥夺了复员军官享受政府妥善安置工作和工作的权利。
 
(四)总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非法剥夺了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和相应的国家保障
 
在我国,无论是地方还军队,干部是要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审批才能任命和提拔的,起身份与待遇也是区别于普通百姓的,那么干部的身份也就不能随意用金钱来买卖。复员军官在选择 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安置的时候,放弃的是政治仕途,减轻政府安置困难,从来没有说要放弃奋斗几十年、好不容易才得来的干部身份。当复员军官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而复员回到地方后确成为了什么都不是的时候闲散人员。当复员军官为此到总政治部上访的时候,总政治部的接访人员却说“你们复员了就不是干部了,就不能用干部的标准来解决你们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后来更名为《现役军官法》中都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既然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就应该享受国家保障,怎么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就把这些正常退役的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给搞掉了而成为社会闲散人员了呢?怎么就不能享受国家保障了呢?难道总政治部制度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利还大吗?
 
二、总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给复员军官造成的主要伤害
 
(一)非法剥夺了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和相应的待遇。
 
(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漏项百出,使复员军官离开部队后沦落为地方不管、军队不管、党不管的社会闲散人员,甚至被有些地方官员看成是在部队犯了严重错误被处理的人员,在就业与生活方面倍受歧视,就更不用说享受国家发展成果了。
 
(三)使绝大多数的复员军官沦为新的贫困人员,这些为国家站岗放哨几十年的校级军官上不能赡养老人尽孝,下不能抚养儿女及家人尽父母之责,有的甚至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走上绝路。
 
(四)、为国家站岗放哨几十年,不能享受住房补贴和福利分房,又无住房公积金,以至于无力购房,现在很多复员军官不是租住他人的房子、就是借住在亲朋好友家。
 
(五)、中共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中发【2001-3号文件】)出台后,复员军官和执行该文件的自主择业的军官都是政府不安排工作,理应享受同等的待遇,而复员军官确只能眼巴巴的看见昔日的战友和部下享受国家保障与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试行者成为了可怜的牺牲者。这种同军不同策的政策是对复员军官最大的伤害。
 
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总政治部:
 
立即停止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试行,纠正对复员军官的复员安置,恢复其干部身份,依法重新安置。
 
(一)前面已经说明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出台,不但是总政治部的越权,而且该文的依据也是极端错误的,那么既然是这样,那该文就是违法的,就应该被予以终止。就算当时总政治部当时是授权制定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但在执行该文件的过程中对正常退役的军官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的侵犯了复员军官的权益,而且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既然2001既然针对退役军官的安置问题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也就进一步正明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缺陷与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应新的规定。”《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授权终止。”《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还在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三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应新的规定。”《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授权终止。”《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还在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应新的规定。”《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授权终止。”《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还在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违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事实与法律都证明了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必须终止试行。
 
(二)、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的军官应该无条件恢复其干部身份,按中发【2001-3号文件】进行套改或者由政府重新妥善安置。
 
1、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的军官都是正常退役的无过错军官,因为他们执行了总政治部制定的错误政策就否定了他们的干部身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何况他们当时也是为了为党分忧、为了减轻政府安置工作的压力而做出的一种无赖的选择。难道错误的政策非法剥夺了他们的干部身份不应该恢复吗?他们为共和国站岗放哨几十年、耗尽了全部青春与热血、现在不该享受国家保障吗?
 
2、 因为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的复员军官和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的自主择业军官都是同一性质的退役军官,而且都在同一军委的领导下,安置的差别不能相差太大,何况在中发【2001-3号文件】中的第65条就明确规定“以往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执行。”这里的以往是什么意思?以本办法执行又是什么意思?这里说的很清楚。
 
3、政联字(93)1号文件是一个中央军委下属部门的试行通知,也正因为该通知的合法性与正确性成在问题,对退役军官安置造成了麻烦,中共中央才出台了中发【2001-3号文件】予以纠正。在中发【2001-3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转业军官的安置采取政府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并没有肯定复员安置的方式。这也就更加说明了复员安置是错误的。既然是错误的,我们复员军官就有权要求由政府重新妥善安置。
 
4、我们复员军官大多数都是老党员,都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当时就是因为为党分忧、为政府分忧、特别相信组织,才不得不无赖的选择复员,这么多年虽然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们完全可以要求总政治部对我们做出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赔偿,但我们选择还不打算这样,只要求在重新妥善安置以后,补偿我们离开部队后应该得到的待遇(包括工资和住房补贴)。
 
5、在恢复复员军官身份的同时,还必须恢复和承认复员军官的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符号,标志国家给军官的荣誉。”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二十八条又明确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剥夺其军衔。”我们复员军官被错误的复员安置,其军衔和军官身份都应该依法保留或者恢复。
 
法官先生,我们执行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复员的军官绝大多数都是老党员,绝大多数都是为共和国站岗放哨几十年的校级军官,可以说为党的事业、为祖国的国防事业耗尽了青春与热血,退役是军人职业的必然,就在退役的时刻,也不忘为党分忧,为政府排忧解难。但由于总政治部越权制定的政联字(93)1号试行通知违背了有关法律,给复员军官造成了今天的悲剧。复员军官本来想通过正常的上访使问题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八年来,总政治部对复员军官反应的问题不是推卸自己的责任、就是一次又一次的忽悠,把复员军官往绝路上逼。我们今天起诉总政治部是不得已而为之。希望法院能够秉公执法,使复员的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全国复员军官
 
二零一零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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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全国复员军官安置政策严重漏项问题的请求
(乐得惟其  整理)
【内容提要】
目录
一、请求概述(第2页)
(一)提出请求的原因(第2页)
(二)对问题的回顾、认识和态度(第4页)
(三)具体要求和希望(第6页)
(四)依据的政策、法律、标准、证据(第7页)
二、依法论证(第8页)
(一)复员军官因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安置试行政策出现诸多漏项,未及时调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权利和利益受损,迫切要求予以政策调整。(第8页)( 二)中发(2001)3号文件军官退役安置法规政策,为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规修改参照对比依据。(第11页)(三)从立法源头和依法施政角度,正确看待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法规修改的法律依据。(第13页)(四)对法规政策调整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第18页)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
我们是1993年以后执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地方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自行就业”而退出现役的全体复员军官,现因没有社会地位,生存危机,急需回归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进而就解决安置政策漏项问题提出如下请求:
一、请求概述
(一)提出请求的原因
1、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1993年2月17日颁布,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制定的,安家补助费执行1963年8月27日总后制定的标准【(1993)政干字第176号文件】。1994年1月1日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复员军官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依计划经济的安置政策回到地方,因没有市场经济配套政策的保护,经济来源(银行利息)丧失,由于就业、就医、住房、养老保险、物价上涨等因素,使复员军官始料未及的遭遇生存、地位、权利和待遇等一系列严重困难,而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经济发展愈加凸显,这个弱势群体与社会其它群体反差快速加大。复员军官面临灭顶之灾,难以承受。
2、我们到总政和民政部等诉求,要求按国家体制转型做政策调整,但都被推托,说 “你们自找的,活该”。复员军官上访,人数少时相关部门置之不理,上千人集体进京时被官方力量联合劝回……。至今已发展到非一般上访、信访能解决问题的边缘,并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大家都不希望再这样折腾下去了。“复员军官问题”,历经10年的艰难上访,特别是2005年4月11日千余名复员军官集体去北京上访以来,引起了党和政府的关注,于2005年由国务院七部委和总政相继出台了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劳社部(2005)17号文件,建住房(2005)110号文件,标志着“复员军官问题”从上访反映情况转到制定政策解决问题的阶段。文件出台后曾为解决“复员军官问题”带来了希望,倍受广大复员军官关注,但至今近5年过去了,“复员军官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或根本没有解决。1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1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中的“认真解决”和“进一步完善”从现在看,大部分或相当一部分是说了空话。三年来解决“复员军官问题”基本上可用“慢、乱、虚、偏”四个字来概括。所以,凡此种种,必须由中央直接统一政策,从根本上一揽子快速解决问题,以解救复员军官于水深火热之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议建议”的规定,为妥善起见,特向您们提出申请,希望国家领导机构按《立法法》履行程序,使复员军官安置政策漏项的问题,能够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裁定和解决。
(二)对问题的回顾、认识和态度。
1、总政及有关部门为减轻地方政府安置军官退役工作压力,探索开辟“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新方法,1993年2月,以复员费银行月利息(年百分之十几)高于地方处级干部月工资而设计,给七、八万元钱退出现役的“诱人政策”,缺陷政策的误导是复员军官陷入泥潭。但国家经济转型,机制、体制、政策发生一系列重大“情势变更”,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制定者始料未及,复员军官是执行者,更是想不到。在这种情势下,只让执行者买单,政策制定者甩手不管,如此格局,大失公平,不可思议。
2、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国家允许并要求各行各业,因转型及时制定相应的利益调整政策。如1994年各省的国家机关单位就推出“干部三个一”的分流政策,即一部分在职,一部分学习储备,一部分满四十岁有二十年以上工龄的处以上干部提前加薪退休。国家的政策同样适用军队,可是军队根本未进行任何调整完善。直到1999年以后“不用地方安置工作,自行就业”政策试行者出现的问题太多, 2001年3月便出台了中发(2001)3号军官退役安置文件。遗憾的是,新文件没提到从1994年1月就开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不用地方安置工作,自行就业”安置方式趟路的复员军官。但把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级别、同一军龄、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安置方式的“趟路人”,将“自行就业”换成“自主择业”的同义词,就一笔勾掉了,我们怎能认可!更有甚者言之:“法律不溯及既往”。为此我们不得不把《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全文摘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我们的态度不言而喻。
用新文件代替了旧文件,但对替国分忧而自行就业的广大复员军官未作任何补救,而且还有雪上加霜和落井下石有失人道主义的举动。(2001)3号文件第69条明文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可(93-1)试行通知至今还在执行,不该发生的悲剧仍在继续上演,所有的复员军官受害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即便是2000年以后(也包括今天和明天)的复员军官也是或行将是如此重蹈覆辙!所以才有越来越多的复员军官的醒悟并走到维权队伍中来。因此严重漏项的(93-1)安置政策一天不改,复员军官的悲剧将愈演愈烈,复员军官上访、群访将越来越严重。这就是事实:所有被(93-1)安置政策复员的军队复员军官,哪怕是今天的复员军官,他明天的结局和昨天的完全一样;明天的复员军官和今天、昨天的结局亦完全相同。
3、 按什么标准对复员军官政策漏项进行调整?《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不一致的,适应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应新的规定”。因此,同时期、同级别、同军龄、同基本安置方式类型的退役军官应该待遇基本一致。社会进步了、国家发展富裕了,而“趟路人”即复员军官还按以往的旧规定始终生活在(93-1)严重漏项的政策里,没有尊严、生存困难,更谈不上共享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成果,显失公平合理。
(三)具体要求和希望
1、 将“自行就业”的复员军官与“自已择业”转业军官均视为“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官,实行同类型干部同等待遇的政策。
2、 对1993年以后的复员军官,均可按复员时所得多退少补概略计算,并参照退役时间、军龄、级别对号入座,实行中发(2001)3号文件法规配套政策。
3、 本着先解决生活来源,后解决配套政策,先解决易于统调事项,后解决个别特殊事项的原则,力争用6个月时间全部理顺。
4、“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安置政策漏项,与复员军官的生活、就业、就医、住房、养老都息息相关,盼望政策调整能为复员军官后半生带来应有的稳定可靠的生存保障。
(四)依据的政策、法律、标准、证据
1、 依据的政策
(1)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国转联(2001)1号】。
(2)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江泽民同志说: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就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就是在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就是要让军队干部退役到地方后能够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继续为国家建设发挥作用,作出贡献”。这个讲话充分表现党中央对军队退役干部的安置态度,应该得到落实。
2、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信访条例》。
3、依据的标准: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
(2)总政治部干部部编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4、依据的证据:
(1)数万名复员军官,以及其家属子女、亲属。
(2)(1993)政干字第176号文件、总政治部(63)63号文件《总政总后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通知》、国发(1975)129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二、依法论证
(一)复员军官因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安置实行政策出现诸多漏项,未及时调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权力和利益受损,迫切要求予以政策调整。事实举例:
1、依靠银行百分之十九点八(93-1文件制定时即1993年)的利息为主要经济来源,因国家银行多次政策调息降至百分之二点几,惟一的经济来源被切断。
2、复员军官年龄偏大,缺少专业技能,就业难,没有经济收入。
3、不能参加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平价购房,没有住房公积金,安家补助费执行总后勤部1963年8月27日《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专项规定》,按(1993)政干字第76号文件规定,政策明显滞后,与房改政策无法接轨,住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4、个人自费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太低,将来退休金太少,个人全缴无力承受。
5、医疗保险随养老保险,不能单办。复员军官身体日况渐下,怕生病,怕住院,小病忍,大病拖,难以煎熬。
6、复员军官上有老、下有小,各种物价上涨,支出项目越来越多,复员费早已用完或很快(近年复员的)花光,再也没有收入及经济来源,多数人背上了外债。
7、复员军官回到地方没有接收单位,遇到上述问题民政部门不管、街道不管、社会不管、部队不管,看着各行各业在体制转型,相关政策调整出台后,工资快速逐年上涨,平价买房、福利分房、集资分房,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越来越多,越来越实惠,而复员军官却变成“四不管”的弱势群体,生活难以为继。
这些不可回避的安置政策存在的严重漏项,对复员军官带来明显的利益受损、权利受损,生活恶化,养老、就医、住房没有保障,社会进步的成果没有对接渠道,无法享受。
诱因:上述七种现象相继出现,是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的制定人始料未及的,文件政策中也没有制定相关应变条文,对有几十年军龄的军官更是万万没有想到,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没有市场经济政策保护产生的必然结果。
三点结论:
一是,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93年2月17日制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二是,94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政策全面出台,复员军官安置政策和待遇显现严重缺项,致使各种保障和权利受损。
三是,引发复员军官在经济来源、生活就业等各方面极其困难,责任不在复员军官,属于复员军官安置政策存在需要调整的问题,复员军官因此提出迫切要求对政策漏项给予补充调整是合情合理的。
(二)中发(2001)3号文件军官退役安置法规政策,为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规修改参照对比依据。
修改参照依据一、两个法规文件中基本要素相同
(1)中发(2001)年3号文件规定:“指令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是我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两种基本形式”。这与1993年当时实行传统的地方政府安置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推出的自行就业两种基本安置方式,实质性质是相同的。
(2)中发(2001)3号文件自主择业军官与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自行就业复员军官所处的市场经济背景是相同的。
(3)享受自主择业转业军官与自行就业复员军官的军龄要求和级别职务要求是相同的。
(4)自行就业复员军官退役时发一笔补助费,以后再也没有一分钱了;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退役时也发一笔补助费,而且成倍增加,以后每月还领取工资且随社会逐年增加。前后两者差额巨大。
修改参照依据二、两个法规文件中相关因素密切
(1)中发(2001)3号文件是“上位法”,是有立法权利机构制定的法规文件。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属“下位法”,是总政联合八部委制定的试行文件。
(2)“自主择业”与“自行就业”同义不同字。
(3)都是退出现役的军官,但前者叫转业,后者叫复员。
(4)都领一笔补助费,但复员军官领的少,转业军官领的多。
(5)复员军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稳定的生活来源,住房、就医、养老、丧葬等,在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中有一系列缺项,而在中央(2001)3号文件中却得到全面补充、调整、完善,属妥善安置。
(6)在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上,自行就业复员军官是痛苦的试行者,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是在试行找出教训调整后,无风险、稳定的享受者。
(7)中发(2001)3号文件的出台,本应及时纠正和解决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存在的严重漏项问题,却因仍在继续试行,导致部分军队干部仍被继续误入歧途,不用政府安置工作的两种选择,结局却天壤之别。所以才有以后越来越多复员军官的醒悟并一起走到维权队伍中来,(93-1)严重漏项政策一天不解决,复员军官的悲剧将愈演愈烈,上访、群访将持续不断地越来越严重。
结论:
1、中发(2001)3号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两个文件政策所指的退役军官,从立法角度可界定为:参照对比的基本要素和性质相同,在级别、在部队服役年限、回地方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相同,不用地方政府安置的安置方式等基本要素(只是称谓不同,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时期、同类型、同级别、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官。
2、在同一经济背景条件下的同一类别、同一级别退役军官,应该执行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适用性强,有长期指导意义的同一政策。
3、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经验给中发(2001)3号文件制定提出了决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给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修改提供了参照对比依据和决策依据。
(三)从立法源头和依法施政角度,正确看待复员军官安置政策高层调整、法规修改的法律依据。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政策退役的复员军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实施出现诸多政策漏项,引发复员军官遇到各种困难,是否存在法规需要调整,调到什么程度,怎样调,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立法源头和依法施政的角度找到依据。
1、允许修改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机和分析。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
依法论证:
(1)依据此法不难看出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制定者总政和八部委办在立法权限上,属于超越权限。
(2)中发(2001)3号文件对制定军官退役政策而论,属“上位法”,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属于“下位法”。
(3)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现自行就业复员和自主择业转业,是同一性质叫法不同,属于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
(4)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对复员军官按计划经济的背景政策,在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实施出现诸多政策漏项,属于“不适当”,不应置之不理,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小结: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出现四种相悖情形,因此提出对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进行修改,完全符合法规修改原则和时机。
2、几个依照新法规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分析: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亿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依法论证:依据第十一条法规推理,总政被授权制定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经八年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经验、决策依据、相关条件已成熟,此时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中发(2001)3号文件,原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授权即应终止。
依据第八十三条推理:部队机关对退役军官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台了中发(2001)3号文件新规定,1993年以后不用地方安排工作的所有复员军官就应执行新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推理:虽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在部队工作二十余年的复员军官生活待遇不因国家经济体制转型政策调整不衔接而凸显落难,可以依据新规定针对1993年以后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复员军官制定特别规定,不应不溯及既往,丢掉不管。
总之,依据《立法法》法规对照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均能准确找出应该执行新法规的法律依据,能避免以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扯皮现象,应该依法调整,依法施政。
3、承担决定法规修改的权限和权力部门。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依法论证:依据上述条款推理:中央军委是制定军官退役法规的职能机构,复员军官退役法规修改调整应由军委制定,也可授权总部职能机构拟定,上报审定。
4、申请法规修改的资格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九十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依法论证:依上述法规推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民均有依法律程序提出依法修改申请的资格。
5、法规修改的方法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依法论证:依据以上法规推理,复员军官退役特别法规修改要由军委或法规起草单位承办,要召开听证会,草案形成后要将主要问题、意见、材料送军委法制机构审查,再上报军委,附审查报告和对草案主要问题作的说明。直至报军委、国务院立法部门共同决定。
小结:以上从法规修改时机、新法规启用、旧法规停用时机、决定修改法规的权力、部门、资格、方法等五大方面论述,都能从立法源头对此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政策修改调整,或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找到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
复员军官要求政策调整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是站在法律的高度提出的合理要求,相关部门应该按《立法法》从法律源头查准原因、找准依据,避免有法不依、知法不办、互相推委,尽快把政策调整到位并尽快予以落实。
(四)对法规政策调整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1、依据《立法法》确定按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退役的军官属于中发(2001)3号文件“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主自择业”安置方式类型的服役军官,这是调整的前提和原则要求。
2、对复员军官政策待遇调整可根据本人自愿申请按多退少补概略计算,并按退役时间、军龄、级别对号入座,参照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标准,先解决主要生活问题,后解决配套政策问题,先解决统一调整问题,后解决个别特殊问题,用6个月时间全部理顺。
3、希望指定专职部门、专职负责人员专门负责承办1993年以后的数万名复员军官的政策调整遗留问题。
4、希望允许复员军官派代表参加论证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以上请求,期盼回复。

中国维权运动被迫走上武力抗暴道路
 
中国维权抗暴运动正在急剧升级,已从自焚、跪求,发展到武力抗暴。此变化系全国性的,宣泄愤怒的方式愈加激烈,越反衬出中国社会身心压迫之深重。在心理层面,富士康连跳示了,受共党国寨精神压迫下中国大众的心理和思想现状;在经济和社会层面,全国性通货膨胀正急剧加深。蔬菜、肉类、交通费用等持续上涨,而中共一直借用CPI愚弄百姓,隐瞒通胀。民众日子难过,脾气自然恶化。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和中共鱼死网破。
6月1日,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有人持枪致死、致伤法官后自尽,俨然杨佳再现,足见民怨之沸腾;退伍军人们早已不堪压迫,正在组织起来。他们重新拿起武器推翻暴政,也只是时间问题;暴力拆迁依旧祸国殃民。共党临死前拼命掠夺民财,必然激发反抗。
 
当年引发那场运动的原因有三;
1、百姓对物价高涨、通货膨胀、贪污腐败等不满;
2、中共高层内斗白热化;
3、学生运动兴起,冲破共党底线。
相比之下,今天有些条件不仅存在,且程度更深。唯一不同的是,今日工人运动、农民运动、维权运动、退伍军人运动取代了学生运动。他们更强有力,甚至发生武装抗争。新的一场类似于21年前的大动乱,正在酝酿中,对此邪党已无力阻止。而由于网络的迅捷,使共党再不可能成功地封锁消息、颠倒黑白。
 
中共正面临着全国的大动乱、大暴动的前夜。今年以来,其预兆明显,最近的罢工潮就是序幕。现在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将社会力量联合起来,敌忾同仇、围歼中共,以此拯救中国。
 
希望联合更多的社会力量,进一步做好将我国引向自由、民主方向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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